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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庫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條文,149 篇從 law.moj.gov.tw / judicial.gov.tw 同步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84 號(學生救濟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1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55 號(受刑人申訴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0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1845號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解釋文 1 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

2026/6/9閱讀
釋字其他

釋字第 726 號(勞基法工時例外)

解釋字號 釋字第726號【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解釋文 1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03 號(指紋與資訊隱私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603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4年09月28日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

2026/6/9閱讀
釋字刑法

釋字第 509 號(誹謗罪合憲性)

解釋字號 釋字第50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9年07月0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56 號(強制道歉與良心自由)

解釋字號 釋字第65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年04月0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1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23 號(兒少性交易條例 §2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3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年01月26日 解釋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64 號(少年事件管收)

解釋字號 釋字第664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年07月31日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535 號(警察盤查)

解釋字號 釋字第53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89 號(社會秩序維護法與新聞自由)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7月29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

2026/6/9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48 號(同性婚姻)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0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

2026/6/9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42 條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6/8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39 條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6/8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20 條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6/8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277 條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026/6/8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48 條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38 條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052 條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55 條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50 條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40 條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21 條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252 條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229 條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226 條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97 條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95 條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93 條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91-2 條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88 條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85 條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2026/6/8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84 條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26/6/8閱讀
判決智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商上字第 12 號:商標近似性判斷:以消費者整體觀感為準

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並比較其外觀、讀音及觀念。判斷時應斟酌商品 / 服務之類似程度、商標識別性強弱、實際混淆誤認之有無、相關消費者對商標之熟悉程度等因素。

2026/6/3閱讀
判決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 12 號:本票裁定後 20 日內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執票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取得本票裁定後,發票人若認本票係偽造、變造、未經授權簽發或無對價關係,得於收到裁定 20 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逾 20 日未提起,本票裁定即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2026/6/3閱讀
判決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52 號:傷害罪告訴期間:6 個月,逾期不可再追訴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不得告訴。被害人應於受傷後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並於 6 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重傷害(同條第 2 項)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此限制。

2026/6/3閱讀
判決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489 號:詐欺取財罪:投資詐騙之認定與被害人求償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投資詐騙(如假投資 LINE 群、虛擬幣高報酬)係常見手法。被害人得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請求損害賠償,免徵裁判費。發現遭詐騙應立即撥打 165 並保留通訊紀錄、匯款證明。

2026/6/3閱讀
判決消費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不公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使消費者拋棄權利或限制權利、加重責任、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責任,或其他於消費者有重大不利益者,該部分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無效。實務常見之「商品瑕疵不退不換」「儲值金一概不退」「會員違規一律沒收」等條款,多可主張無效。

2026/6/3閱讀
判決消費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78 號:網購七日鑑賞期非絕對,須非「不適合解除」之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同條第 1 項但書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列商品(如易腐壞、客製化、報紙雜誌、影音檔案、開封之衛生用品等)不在此限。賣家以「商品已拆封」「不在乎」為由拒退者,違反消保法強制規定,無效。

2026/6/3閱讀
判決家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72 號:遺產分配:拋棄繼承須書面向法院陳報,逾期拋棄無效

繼承人若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陳報(民法第 1174 條)。逾期拋棄不生效力,仍須依民法第 1148 條「限定繼承」原則承擔債務(以繼承之遺產為限)。實務上常見家屬不知悉被繼承人之債務狀況,建議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查詢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聯徵中心之債務查詢,再決定是否拋棄。

2026/6/3閱讀
判決家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56 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判斷基準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第 1055 條)。判斷基準包含: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父母年齡、職業、品德、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與子女既有之依附關係;以及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原則上幼齡子女由母親照顧、年齡較長之子女應尊重其意願,但均應回歸個案具體事實。

2026/6/3閱讀
判決家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4 號:判決離婚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認定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同條第 1 項列舉之 10 款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重大事由」之判斷應依社會通念,從客觀觀察任何人立於該配偶之地位皆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為斷。長期分居(一般以 3 年以上為參考)、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生活斷絕、價值觀根本歧異等情形,均可能構成。請求人之有責性不影響權利,但可作為法院酌

2026/6/3閱讀
判決車禍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54 號:車禍肇責認定:警方初判表非絕對,可申請肇事鑑定覆議

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具拘束力。當事人對肇責認定不服,得於收到初判表 30 日內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對鑑定意見有疑義者,得於 30 日內聲請覆議。法院審理時應綜合鑑定意見、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影像、傷勢醫療紀錄等獨立判斷。

2026/6/3閱讀
判決車禍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562 號:車禍對方酒駕:除實際損害外可請求懲罰性精神慰撫金

汽機車駕駛人於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仍駕車肇事,係對公眾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藐視。被害人除民法第 184、193、195 條規定之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害、精神慰撫金外,法院得審酌肇事者之主觀惡性、犯罪後態度、雙方經濟能力等情,酌定較高之精神慰撫金以發揮預防及制裁功能。和解時亦可援引此原則爭取較高賠償。

2026/6/3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46 號: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責任

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予補償,此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責任)。雇主如已投保勞保並由勞保給付,得就重複給付部分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之金額仍應由雇主補足。

2026/6/3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856 號: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得選擇回復原職或請求預告 + 資遣費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解僱勞工,須具備該條法定事由(如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工作等),並依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依第 17 條給付資遣費。若解僱不具法定事由,勞工得依民法第 487 條請求繼續支付工資(回復原職),或依勞基法選擇受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後終止契約。雇主不得片面以「業績不佳」「不適任」籠統理由解僱。

2026/6/3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13 號: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雇主應依勞基法 24 條給付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算 5 年(民法第 126 條)。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應加給 1/3、再延長加給 2/3;休息日工作再加給標準較高。實際工作時數舉證責任,於勞工提出出勤紀錄、打卡紀錄或 LINE / 通訊軟體訊息等明顯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於雇主。

2026/6/3閱讀
判決租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56 號:押金返還時點:點交完成日起,房東無權扣除合理修繕外費用

押租金(押金)為擔保承租人債務之金錢,租賃關係消滅且承租人交還房屋後,出租人除得扣除承租人積欠之租金、水電費或承租人應負擔之合理修繕費外,餘額應無息返還。一般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如壁面輕微髒污),不得自押金中扣除。

2026/6/3閱讀
判決租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32 號:房東中途解約須有法定事由,「要賣房」不構成

承租人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依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雖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出租人不得以「擬出售房屋」為由片面終止租約,承租人得拒絕提前遷出,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出租人賠償因強制搬遷所致之損害(如尋屋費、搬遷費、押金損失)。

2026/6/3閱讀
釋字其他

釋字第 812 號(強制工作合憲性)

解釋字號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0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999號 解釋爭點 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2026/5/16閱讀
釋字其他

釋字第 807 號(女性夜間工作合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10年08月20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98號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釋文 1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2026/5/16閱讀
釋字其他

釋字第 804 號(著作權法刑罰合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10年05月21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405號 解釋爭點 1.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就意圖銷售或出租,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93 號(黨產條例合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9年08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723號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

2026/5/16閱讀
釋字刑法

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9年05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69 號(地方首長代理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記名投票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年11月0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0742號 解釋爭點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解釋文 1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56 號(受刑人秘密通訊)

解釋字號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0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1846號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49 號(計程車司機消極資格)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06月02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844號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39 號(街道辦理開發)

解釋字號 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5年07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19721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37 號(偵查中羈押閱卷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5年04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11308號 解釋爭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從而獲知之卷證資訊,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合憲? 解釋文 1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708 號(外國人收容期間)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2年02月06日 解釋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90 號(強制隔離防疫合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9月30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

2026/5/16閱讀
釋字憲法

釋字第 617 號(猥褻物品定義)

解釋字號 釋字第61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5年10月26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235條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

2026/5/16閱讀
判決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94 號:未經同意揭露他人個資:構成個資法損害賠償

非公務機關(含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 19、20 條規定之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於公開場合(社群媒體、Line 群組、論壇等)揭露他人姓名、電話、地址、車牌、身分證字號、長相照片等識別個人之資料,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依個資法第 28 條(公務)、第 29 條(非公務)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最低賠償金額為 500 元,最

2026/5/16閱讀
判決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186 號:醫療過失:違反醫療常規之注意義務

醫療業務之執行,本即具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性。醫師對病患負之注意義務,應依醫療常規(包括同等級醫療機構於同期所建立之醫療水準)判斷。違反醫療常規致病患受損害者,醫師及醫療機構應依民法第 184、188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病患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最長 10 年內提起訴訟(民法第 197 條)。建議事先申請病歷複本並聲請醫療鑑定。

2026/5/16閱讀
判決智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8 號:網路圖片轉貼:未經授權即構成著作權侵害

在 Facebook、LINE、IG 或網站等公開場合轉貼他人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包括 meme、貼圖、漫畫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屬於「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 3 條)侵害行為。即便未營利、未刪除原浮水印,仍構成侵權。著作權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 88 條),實務多按市場授權金或法定 1 萬至 100 萬元範圍酌定。

2026/5/16閱讀
判決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32 號:借據遺失仍得舉證請求清償

當事人主張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借據雖為直接證據,但非唯一證明方式。匯款紀錄、LINE / 簡訊對話、第三人證言、轉帳通知等綜合事證若足以證明借貸合意及交付,仍得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借據遺失不影響債權之存在,惟舉證責任較重。

2026/5/16閱讀
判決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1 號:鄰居噪音侵權:超過社會通念忍受程度即可請求賠償

不動產所有人不得拒絕他人因建築物或工地起造之必要而為之合理利用,但侵入超過鄰地所有人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93 條)。噪音、振動、臭氣等情形,若超過一般人按地方習慣可忍受之程度,即構成侵害,鄰人得請求除去並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可備齊環保局所做之噪音檢測報告作為證據。

2026/5/16閱讀
判決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724 號:詐欺集團車手:依正犯論處 + 不法所得沒收

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雖未直接施詐術,但依分工於詐騙流程中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且明知為詐騙所得仍前往領款,與施詐術之主嫌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除構成詐欺取財罪外,自 109 年起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處罰。所領取贓款應沒收,不足部分追徵其價額。

2026/5/16閱讀
判決刑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 124 號:公然侮辱罪:在 LINE 群組辱罵可成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3 人以上之 LINE 群組、Facebook 公開貼文、IG 限時動態等網路場合,依大眾傳播之特性,多數網友得隨時瀏覽,已具備「公然」要件。在群組或社群辱罵他人致對方名譽受損者,得構成本罪。被害人應於知悉行為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2026/5/16閱讀
判決消費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82 號:信用卡盜刷:持卡人 24 小時內掛失免責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持卡人之信用卡若遺失、被竊、被搶或詐取,自向發卡機構辦理掛失起,因第三人冒用所生損失,由發卡機構承擔。掛失前 24 小時內因冒用所生損失原則上由發卡機構承擔;但持卡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自願將卡片交與他人保管)者除外。

2026/5/16閱讀
判決消費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56 號:健身房定型化契約:解約應退回剩餘費用

健身中心之定型化契約若約定「會員費一律不退」「中途解約沒收餘額」等條款,違反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使消費者拋棄權利、加重責任,無效。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扣除已使用之費用後返還餘額,並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

2026/5/16閱讀
判決家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312 號:探視權:與監護權同等重要,不容無故剝奪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之方式及期間。監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對方探視,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及對方之親權,法院得依聲請改定監護權人。實務上以一週一次、每月固定週末過夜為通常基準,並斟酌子女年齡、就學狀況、雙方居住距離等個案因素。

2026/5/16閱讀
判決家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89 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4 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由父母雙方依其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按比例分擔。實務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參考。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雖未實際扶養,仍應依比例給付扶養費,違反者得聲請強制執行。

2026/5/16閱讀
判決車禍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50 號:與有過失:被害人未戴安全帽得減免賠償

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實務上機車事故中,若被害人未配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帶導致傷勢加重,法院通常認定 10–30% 與有過失,按比例減免賠償金。但此係賠償金之減免,不影響肇事責任之認定。

2026/5/16閱讀
判決車禍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機車雙載肇事:駕駛人為侵權主體

機車雙載發生交通事故致後座乘客受傷時,後座乘客得依民法第 184、191-2 條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駕駛人縱未收取報酬,仍應對乘客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駕駛人具強制責任險,被害人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2026/5/16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89 號:出勤紀錄之舉證責任:雇主應提供完整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勞工主張加班費請求權時,於釋明已提供勞務後,雇主應就「勞工之實際工作時間」舉證;雇主未保存或拒絕提供完整出勤紀錄者,法院得依勞工提出之相對證據(如打卡卡、行事曆、LINE 訊息、通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記錄)認定其工時,舉證責任轉移於雇主。

2026/5/16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645 號: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要件:合理範圍 + 補償措施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須具備下列要件始為有效:(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2) 勞工擔任職務確能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最長 2 年);(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活動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四要件缺一即無效。

2026/5/16閱讀
判決勞資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33 號:試用期間不影響勞基法資遣保障

「試用期」並非勞動基準法上之獨立制度,雇主於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仍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法定事由(如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工作等),並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試用期間雇主僅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且須舉證已善盡指導改進義務。

2026/5/16閱讀
判決租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78 號:提前解約違約金不得高於押金總額兼判決金額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斟酌債務人已為給付之程度、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債務人之過失輕重等情,依職權酌減為相當之數額。實務上若承租人提前解約,違約金最高以「兩個月租金或押金總額(取低)」為相當,超過部分得請求法院酌減。

2026/5/16閱讀
判決租屋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568 號:房屋漏水之修繕義務:出租人應負主要修繕責任

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負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民法第 423 條)。租賃期間若房屋因結構性瑕疵(如壁癌、屋頂漏水、管線老化)導致無法正常居住,承租人得依民法第 430 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逾期未修者,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必要費用,或主張減少租金、終止租約。承租人因自己使用不當所致之毀損(如家具撞壞牆面)則由承租人負擔。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2026/5/16閱讀
法條票據

票據法 第 11 條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商標法 第 68 條

第 68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商標法 第 30 條

第 30 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著作權法 第 88 條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著作權法 第 10 條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9 條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 條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六、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

2026/5/16閱讀
法條其他

公司法 第 214 條

第 214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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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其他

公司法 第 192 條

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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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其他

公司法 第 108 條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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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其他

公司法 第 23 條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

2026/5/16閱讀
法條消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026/5/16閱讀
法條消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第 11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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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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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61 條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2026/5/16閱讀
法條勞基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2026/5/16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58 條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

2026/5/16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54 條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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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35 條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5/16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15-1 條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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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10 條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6/5/16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09 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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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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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04 條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5/16閱讀
法條刑法

刑法 第 302 條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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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287 條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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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276 條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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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210 條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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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185-3 條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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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刑法

刑法 第 135 條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

2026/5/16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87 條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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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74 條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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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23 條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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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116-1 條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2026/5/16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084 條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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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030-1 條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

2026/5/16閱讀
法條民法

民法 第 767 條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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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541 條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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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89 條

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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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78 條

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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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474 條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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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359 條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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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354 條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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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247-1 條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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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227 條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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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53 條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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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

民法 第 148 條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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