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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1 號:鄰居噪音侵權:超過社會通念忍受程度即可請求賠償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不動產所有人不得拒絕他人因建築物或工地起造之必要而為之合理利用,但侵入超過鄰地所有人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93 條)。噪音、振動、臭氣等情形,若超過一般人按地方習慣可忍受之程度,即構成侵害,鄰人得請求除去並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可備齊環保局所做之噪音檢測報告作為證據。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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