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執票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取得本票裁定後,發票人若認本票係偽造、變造、未經授權簽發或無對價關係,得於收到裁定 20 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逾 20 日未提起,本票裁定即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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