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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 12 號:本票裁定後 20 日內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本票執票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取得本票裁定後,發票人若認本票係偽造、變造、未經授權簽發或無對價關係,得於收到裁定 20 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逾 20 日未提起,本票裁定即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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