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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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