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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46 號: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責任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予補償,此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責任)。雇主如已投保勞保並由勞保給付,得就重複給付部分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之金額仍應由雇主補足。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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