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予補償,此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責任)。雇主如已投保勞保並由勞保給付,得就重複給付部分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之金額仍應由雇主補足。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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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予補償,此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責任)。雇主如已投保勞保並由勞保給付,得就重複給付部分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之金額仍應由雇主補足。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