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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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