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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82 號:信用卡盜刷:持卡人 24 小時內掛失免責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持卡人之信用卡若遺失、被竊、被搶或詐取,自向發卡機構辦理掛失起,因第三人冒用所生損失,由發卡機構承擔。掛失前 24 小時內因冒用所生損失原則上由發卡機構承擔;但持卡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自願將卡片交與他人保管)者除外。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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