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台
rentaljudgment.judicial.gov.tw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56 號:押金返還時點:點交完成日起,房東無權扣除合理修繕外費用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押租金(押金)為擔保承租人債務之金錢,租賃關係消滅且承租人交還房屋後,出租人除得扣除承租人積欠之租金、水電費或承租人應負擔之合理修繕費外,餘額應無息返還。一般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如壁面輕微髒污),不得自押金中扣除。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
諮詢 AI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