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47&FLNO=11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