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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56 號:健身房定型化契約:解約應退回剩餘費用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健身中心之定型化契約若約定「會員費一律不退」「中途解約沒收餘額」等條款,違反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使消費者拋棄權利、加重責任,無效。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扣除已使用之費用後返還餘額,並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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