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同條第 1 項列舉之 10 款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重大事由」之判斷應依社會通念,從客觀觀察任何人立於該配偶之地位皆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為斷。長期分居(一般以 3 年以上為參考)、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生活斷絕、價值觀根本歧異等情形,均可能構成。請求人之有責性不影響權利,但可作為法院酌量之考量。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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