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解僱勞工,須具備該條法定事由(如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工作等),並依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依第 17 條給付資遣費。若解僱不具法定事由,勞工得依民法第 487 條請求繼續支付工資(回復原職),或依勞基法選擇受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後終止契約。雇主不得片面以「業績不佳」「不適任」籠統理由解僱。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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