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業務之執行,本即具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性。醫師對病患負之注意義務,應依醫療常規(包括同等級醫療機構於同期所建立之醫療水準)判斷。違反醫療常規致病患受損害者,醫師及醫療機構應依民法第 184、188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病患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最長 10 年內提起訴訟(民法第 197 條)。建議事先申請病歷複本並聲請醫療鑑定。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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