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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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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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