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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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