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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78 號:提前解約違約金不得高於押金總額兼判決金額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斟酌債務人已為給付之程度、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債務人之過失輕重等情,依職權酌減為相當之數額。實務上若承租人提前解約,違約金最高以「兩個月租金或押金總額(取低)」為相當,超過部分得請求法院酌減。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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