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須具備下列要件始為有效:(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2) 勞工擔任職務確能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最長 2 年);(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活動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四要件缺一即無效。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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