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台
法律知識criminal
criminaljudgment.judicial.gov.tw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489 號:詐欺取財罪:投資詐騙之認定與被害人求償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投資詐騙(如假投資 LINE 群、虛擬幣高報酬)係常見手法。被害人得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請求損害賠償,免徵裁判費。發現遭詐騙應立即撥打 165 並保留通訊紀錄、匯款證明。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
諮詢 AI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