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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