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依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雖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出租人不得以「擬出售房屋」為由片面終止租約,承租人得拒絕提前遷出,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出租人賠償因強制搬遷所致之損害(如尋屋費、搬遷費、押金損失)。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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