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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89 號:出勤紀錄之舉證責任:雇主應提供完整資料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勞工主張加班費請求權時,於釋明已提供勞務後,雇主應就「勞工之實際工作時間」舉證;雇主未保存或拒絕提供完整出勤紀錄者,法院得依勞工提出之相對證據(如打卡卡、行事曆、LINE 訊息、通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記錄)認定其工時,舉證責任轉移於雇主。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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