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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50 號:與有過失:被害人未戴安全帽得減免賠償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實務上機車事故中,若被害人未配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帶導致傷勢加重,法院通常認定 10–30% 與有過失,按比例減免賠償金。但此係賠償金之減免,不影響肇事責任之認定。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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