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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機車雙載肇事:駕駛人為侵權主體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機車雙載發生交通事故致後座乘客受傷時,後座乘客得依民法第 184、191-2 條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駕駛人縱未收取報酬,仍應對乘客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駕駛人具強制責任險,被害人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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