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台
familyjudgment.judicial.gov.tw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56 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判斷基準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第 1055 條)。判斷基準包含: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父母年齡、職業、品德、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與子女既有之依附關係;以及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原則上幼齡子女由母親照顧、年齡較長之子女應尊重其意願,但均應回歸個案具體事實。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
諮詢 AI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