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第 1055 條)。判斷基準包含: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父母年齡、職業、品德、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與子女既有之依附關係;以及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原則上幼齡子女由母親照顧、年齡較長之子女應尊重其意願,但均應回歸個案具體事實。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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