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