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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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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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