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人於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仍駕車肇事,係對公眾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藐視。被害人除民法第 184、193、195 條規定之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害、精神慰撫金外,法院得審酌肇事者之主觀惡性、犯罪後態度、雙方經濟能力等情,酌定較高之精神慰撫金以發揮預防及制裁功能。和解時亦可援引此原則爭取較高賠償。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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