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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 124 號:公然侮辱罪:在 LINE 群組辱罵可成立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3 人以上之 LINE 群組、Facebook 公開貼文、IG 限時動態等網路場合,依大眾傳播之特性,多數網友得隨時瀏覽,已具備「公然」要件。在群組或社群辱罵他人致對方名譽受損者,得構成本罪。被害人應於知悉行為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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