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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