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不得告訴。被害人應於受傷後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並於 6 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重傷害(同條第 2 項)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此限制。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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