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算 5 年(民法第 126 條)。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應加給 1/3、再延長加給 2/3;休息日工作再加給標準較高。實際工作時數舉證責任,於勞工提出出勤紀錄、打卡紀錄或 LINE / 通訊軟體訊息等明顯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於雇主。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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