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台
familyjudgment.judicial.gov.tw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89 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4 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由父母雙方依其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按比例分擔。實務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參考。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雖未實際扶養,仍應依比例給付扶養費,違反者得聲請強制執行。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
諮詢 AI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