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4 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由父母雙方依其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按比例分擔。實務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參考。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雖未實際扶養,仍應依比例給付扶養費,違反者得聲請強制執行。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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