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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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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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