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47&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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