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張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借據雖為直接證據,但非唯一證明方式。匯款紀錄、LINE / 簡訊對話、第三人證言、轉帳通知等綜合事證若足以證明借貸合意及交付,仍得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借據遺失不影響債權之存在,惟舉證責任較重。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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