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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公司法-負責人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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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 條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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