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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同步於 2026/6/15約 5 分鐘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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