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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刑法-無故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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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15-1 條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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