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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724 號:詐欺集團車手:依正犯論處 + 不法所得沒收

同步於 2026/5/16約 5 分鐘
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雖未直接施詐術,但依分工於詐騙流程中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且明知為詐騙所得仍前往領款,與施詐術之主嫌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除構成詐欺取財罪外,自 109 年起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處罰。所領取贓款應沒收,不足部分追徵其價額。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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