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雖未直接施詐術,但依分工於詐騙流程中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且明知為詐騙所得仍前往領款,與施詐術之主嫌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除構成詐欺取財罪外,自 109 年起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處罰。所領取贓款應沒收,不足部分追徵其價額。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