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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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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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