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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72 號:遺產分配:拋棄繼承須書面向法院陳報,逾期拋棄無效

同步於 2026/6/3約 5 分鐘
繼承人若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陳報(民法第 1174 條)。逾期拋棄不生效力,仍須依民法第 1148 條「限定繼承」原則承擔債務(以繼承之遺產為限)。實務上常見家屬不知悉被繼承人之債務狀況,建議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查詢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聯徵中心之債務查詢,再決定是否拋棄。

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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