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台
法律知識民法-僱用人責任
民法-僱用人責任law.moj.gov.tw

民法 第 188 條

同步於 2026/6/8約 5 分鐘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8

免責提醒
本頁面為法條原文摘要,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法律行動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你的情況符合這條規定嗎?
把你的狀況告訴 AI,獲得個案化的初步分析
諮詢 AI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