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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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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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